论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不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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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雷[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176-179,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有关行政不作为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授益行为中对个人、组织申请的不予答复或者拖延答复的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多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即使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至少也为解决这一领域的不作为违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相信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案件。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不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的案件。实践中,当个人发现假冒伪劣产品、侵害知识产权、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希望查处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不立案调查的现象比较普遍,群众对此反映很大.认为行政机关执法中违法、行政执法中搞保护主义.致使危害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受到相应处理。

关 键 词: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立案查处 司法审查 行政不作为行为 法院 美国 行政管理活动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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