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冲突和协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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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永祥[1]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2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173-175,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摘  要:得标准者得天下,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各大公司都力争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标准化,以抢占产业制高点,牟取市场垄断利益。技术标准从其本性来讲是一种技术规范,是一种公共产品;而专利权则是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垄断性。专利技术标准化,意味着专利权将借标准之威行走天下,使得实施技术标准者很难避开专利,从而可能产生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控制市场、牟取高额垄断利润等破坏自由竞争秩序等负面效应。有些国际标准化组织采取的RAND政策由于披露义务的模糊性等原因已显困境,而"事前披露"原则则正在逐步成为解决和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冲突的可行政策方案。

关 键 词:技术标准 专利权 “事前披露”原则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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