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电费债务纠纷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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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成[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

出  处:《大众用电》2008年第2期10-10,共1页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摘  要:1案例简介 某县居民王某2002年9月20日在城区购得店面房一套.同年10月15日同某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电费缴纳方式为通过IC卡电表预付电费.月末抄表再按电能表记录结算电费。2006年1月20日,王某将该商品房出售给黄某,同时告知黄某,预付费IC卡电表上尚存有10000千瓦时电量,按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9698元的电价折算.这表明他在供电公司尚存有9698元预付电费。黄某没有同王某办理用电过户手续,也没有向供电公司核实相关情况.仅根据预付费电表的显示付给王某电费9698元。2006年3月10日,因王某拖欠电费,供电公司到该店面房下达中止供电通知书时,黄某才发现.预付费电表显示10000千瓦时电量系预付费电表故障所致。但黄某对供电公司中止供电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将电费交给了用电人王某.自己不欠电费,故供电公司不应中止供电。

关 键 词:预付电费 法理分析 供用电合同 预付费电表 IC卡电表 供电公司 纠纷 债务 

分 类 号:TM933.109[电气工程—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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