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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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青年记者》2008年第2期5-5,共1页Youth Journalist

摘  要:据《新京报》,公共维修基金是由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缴纳,预作未来房屋维修之用,因此,这笔钱的初始产权归属十分清楚:它属于业主,更准确地说,属于同 一个物业、或者小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昕有。但是,现行法规昕建立的制度安排,却模糊了这种产权性质,甚至使产权归属悄悄转移。要使公共维修基金用得其昕,前提是理顺小区自治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尤其是理顺小区自治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关 键 词:公共维修基金 业主 金属 房屋维修 产权归属 自治机构 《新京报》 现行法规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G174.445[金属学及工艺—金属表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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