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适用范围在我国的百年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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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为东[1]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副教授郑州451191

出  处:《商业时代》2008年第4期59-60,共2页Commercial

摘  要:破产法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其适用范围先后采用过折中主义及一般破产主义。本文认为,以1986年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而现行新破产法有了很大进步,但适用范围仍应进一步扩大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破产法适用范围 商人破产主义 折中主义 一般破产主义 

分 类 号:D91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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