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之基本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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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庆安[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中州学刊》2008年第1期123-126,共4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但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者社会危害性轻微,为法秩序的整体精神所宽容,从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具有实质违法性,是刑法谦抑的产物,与罪刑法定的精神暗合,维护了法秩序的整体统一。刑事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和刑法典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提供了理论和现实根据。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因此,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与构成要件理论并列存在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成立理论之中。

关 键 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行为 概念 理论根据 理论地位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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