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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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勇[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08年第1期20-22,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 available 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中国 录音录像制品 第26条 第14条 WPPT WCT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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