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中国民待遇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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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大泰[1] 

机构地区:[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出  处:《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0期70-71,共2页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摘  要:国民待遇原则是《TRIPS协议》的首要原则,是对《巴黎公约》首倡国民待遇的发展。它的适用范围限于知识产权领域,以施惠国本国作为参考,要求给予所有成员国知识产权人不低于施惠国本国民的待遇,适用国民待遇既要考虑各国的具体情况,又要促进贸易自由化;例外规定具有矛盾性。国民待遇原则又促进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它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配合知用将会更加有效,更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关 键 词:TRIPS协议 国民待遇 例外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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