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需要立法 立法促进改革——回顾两部“银行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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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培翘[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出  处:《中国金融》2008年第3期53-55,共3页China Finance

摘  要:改革开放前,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银行业务比较单一,财政统收统支,银行统存统贷。国家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管理银行。这种运用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方式,都是以下发文件得以实施。以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例,根据各个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加强金融工作做出过许多重要决定,制定和发布了许多金融法规;

关 键 词:改革开放前 银行法 起草工作 立法 计划经济体制 管理经济 行政手段 新中国成立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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