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刑事责任能力的面纱——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排除出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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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柏安[1] 陈柏新 

机构地区:[1]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庭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  处:《法治研究》2008年第2期12-16,共5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无罪无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关 键 词: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 排除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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