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与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征——《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公共利益的理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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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达[1] 黄勇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建设信息》2008年第2期16-18,共3页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摘  要:房屋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物权,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显然,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立法机关为了实现《物权法》高票通过的目标,在《物权法》中回避了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城市房屋拆迁 公共利益 物权法 征收 特征 法律规定 不确定性 所有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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