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补贴法适用探析--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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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泉[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10031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10-15,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是美国商务部在"乔治敦钢铁案"中所持的立场并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所确立。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一系列反补贴调查充分表明其已经推翻自己在判例法中所持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立场。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在法律依据方面面临三种选择。就中国个案而言,美国可能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依据:美国商务部承认中国某个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由美国国会立法确立美国在《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5条下的贸易权利;美国商务部有处理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申诉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贸易政策和法律 非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法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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