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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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燕玲[1] 李政文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300042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2期118-120,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电信卡是电信服务合同的载体,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条款,电信运营商将电信卡超过有效期限卡上剩余金额占为己有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归消费者所有。解决电信卡过期余额问题应从以下入手: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等等。

关 键 词:电信卡 有效期 法律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626.1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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