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创制对欧洲一体化的推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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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米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1-10,共10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执行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ContractNumber:ESCP/G003-CUPL-05)研究成果

摘  要:欧洲一体化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在欧洲展开的一个历史进程。这个进程显然不仅影响到欧洲,而且影响到整个世界。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诸多领域展开对话、避免冲突、实现合作和寻求共同利益的一种普遍性模式。那么欧洲何以能够做到这点?从历史发展来看,欧洲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一体化,其主要途径之一是欧洲共同体或欧盟内部的一种司法制度安排,即欧洲法院的设置及其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欧洲共同体或欧盟长期以来正是通过一种司法创制解决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克服了这样那样的困难,从而将欧洲一体化不断地推向前进。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个欧洲的法律秩序,以至于这个法律秩序及在此秩序下生成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欧洲法院就没有现在的欧盟,就不可能有如今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现实的欧洲一体化。所以,了解欧盟不能不了解欧洲法院,了解欧洲一体化不能不了解欧洲法院的司法创制。

关 键 词:欧洲一体化 司法制度 欧洲共同体 欧洲法院 法律秩序 历史进程 50年代 共同利益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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