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谢秀珍[1]
机构地区:[1]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127-128,共2页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
摘 要: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结束了国家侵权完全免责的历史,成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史上的一座丰碑,它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及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都具有深远意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完善,其缺陷已逐渐凸现出来。无论是陕西麻旦旦案还是佘祥林一案都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国家赔偿法中,认为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法是不完善的。笔者拟从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入手,在分析国家赔偿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构想。
分 类 号:DF3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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