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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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65-71,共7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计划项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国际比较研究>

摘  要: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刑法》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发行 复制发行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3.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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