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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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洪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5期62-6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侵犯 应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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