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炜特大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侦破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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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跃[1] 罗猛[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10008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2期57-5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2003年10月27日,我院查办的原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期货交易部经理兼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经理陈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陈炜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陈炜的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该案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评为十大优质案。经查,被告人陈炜在任职期间,以炒期货、股票为名,采用伪造协议、假合作等方式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共计贪污公款520余万元,挪用公款4100余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案发后,我院追缴赃款、股票、汽车等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由于本案是近年来我院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发生在证券领域的职务犯罪,犯罪手段及方式较以往有了较大变化,同时也牵涉到对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问题。为了今后能够更好地办理此类案件,现将本案的侦破经过与办案经验整理如下: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侦破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合作公司 剥夺政治权利 高级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6.3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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