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的共同正犯之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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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祖华[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8期43-45,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承继的共同正犯是共同正犯的形态之一。它是指:先行为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在其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后行为者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形。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而争议的焦点是:后行为者对其参与之前先行为者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对此争议,不可简单划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 键 词:承继的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 成立范围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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