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中的共性问题和应把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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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建定[1] 邵峥敏[1] 徐盛馨[1] 

机构地区:[1]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

出  处:《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2期30-31,共2页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摘  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是发生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过程中,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难以拆迁时,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屋拆迁争议做出处置的一种准司法行为。该裁决行为也是发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至司法强制拆迁前的最后一道工作环节,按照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司法强制拆迁的。必须先要对该拆迁行为做出裁决,依裁决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反过来说,未经裁决,被征收的土地就无法供地,无法交付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中,拆迂裁决工作对房屋拆迁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就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中的问题谈些看法。

关 键 词: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 裁决 共性问题 集体所有土地 强制拆迁 法定程序 主管部门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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