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数据交换的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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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淑兰[1] 陆凤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4期10-1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1年10月16日,我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雕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1SR4460,软件名称为: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V4.0(以下简称JDPaint)。该证书推定精雕公司自2001年7月16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著作权。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 数据交换 软件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 文件 法定期限 公司 简称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P3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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