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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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晓翊 

机构地区:[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4期83-8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行使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股东 中外合作企业 投资权益 股份 转让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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