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亮点与不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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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玉广[1] 

机构地区:[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2期41-42,共2页

摘  要:一、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亮点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合理。新旧债务重组定义的最大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也未强调债权人要作出让步,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有悖于国家利用制度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关 键 词:债务重组 企业资金结构 财务困难 资产负债率 债权人 债务条件 企业行为 制度规范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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