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乡镇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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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江苏南京高淳县中小企业局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3期9-9,共1页

摘  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不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 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镇 “四个统一” 税收优惠体系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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