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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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蔚华[1] 

机构地区:[1]招商银行行长

出  处:《中国金融》2008年第6期34-34,共1页China Finance

摘  要: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第六项规定:基金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法》 均衡发展 基金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修订 基金财产 控股关系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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