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与竞争法中的公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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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长城[1] 沈敏荣[1] 

机构地区:[1]首都经贸大学,北京10000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31-37,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项目"中国竞争法的完善与经济社会研究"(20061D0501900272);北京市教委项目"从‘分立’走向‘和谐’:法学教育中的德育--由传统德育向新型德育的转化"(2007XJ029)的资助

摘  要:公开性是经济社会与竞争法的最为基本的原则。从古希腊罗马将政治社会作为公共领域,人需要在公共领域,以公开性作为自身成长的基础以来,这种思想作为社会结构的基础被确定下来。自文艺复兴以来的近代社会也继承了这一思想,将市民社会作为磨练和发展社会成员能力的平台,将市场经济作为提升社会成员美德的基础。这一原则同样也作为经济社会的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构成经济社会和竞争法的基础。

关 键 词:经济社会 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 竞争法 

分 类 号:F124[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G219.512.9[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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