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限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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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登亮[1] 黄丽娟[2] 

机构地区:[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88-9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关 键 词:公司清算制度 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法定义务 法律制度设计 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 理性行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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