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宪法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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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鉴[1] 刘力[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政治系,湖南湘潭411105 [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外交学院外交学系,北京100024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6-9,共4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湘潭大学优秀青年项目“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宪法人权保护研究”(批准号:0509011)的研究成果

摘  要:和谐社会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社会。基本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人权保护已取得较大成绩,但离国际人权宪章尚有一定的差距。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人权保护,发展并巩固基本人权的宪政观念,积极、开放地对待国际人权宪章,拓展并充实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内容。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国际人权宪章 宪法人权保护 基本人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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