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理性”的回归——我国金融混业风险控制的思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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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海程[1] 廖振中[2] 陈文明[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8期182-183,共2页

摘  要: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使得市场中的各种金融商事主体的行为无法达到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行为"理性化"的预期。金融混业最大的危险是将资本市场业已存在的各种"非理性风险"集中到银行并无限扩大到整个金融系统。近年来,世界各国对金融混业的风险控制已经从单纯的"行政监管"转向资本市场上金融经营机构"商事理性"回归,从"市场预期"、"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诚信义务"和"功能监管"五个方面削弱、切断、发现和惩罚资本市场上的"非理性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金融混业的风险。

关 键 词:金融混业 风险控制 理性化 回归 资本市场 非理性行为 主体行为 商事主体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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