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强抢致人死亡的死刑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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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宓晓平[1] 陈增宝[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6期9-1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一、行为人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二、本案被告人在抢夺作案中不计后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罪行严重。但本案与使用凶器直接作用于人身实施暴力抢劫、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等抢劫案件有所区别,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等具体情节,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关 键 词:死刑缓期执行 致人死亡 裁量 飞车 他人财物 作案手段 抢劫案件 主观恶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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