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保底条款的合作投资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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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晓梅[1] 徐立[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6期36-3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合作投资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种资本经营方式,但在实际操作时,往往与融资借贷等行为发生混淆,且多有确保一方收回投资及固定收益的约定条款,因而在投资发生亏损时极易引发纠纷。该类案件应如何认定双方投资行为的性质、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及双方如何承担合同责任等问题,众说纷纭。本案的审理在这些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

关 键 词:合作投资 约定条款 保底条款 责任承担 资本经营方式 投资行为 资本市场 融资借贷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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