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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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娟[1] 王文岩[1] 

机构地区:[1]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8年第1期50-50,共1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2005年6月3日,辽宁女孩王琼因抗拒强奸而从五楼跳下造成高位截瘫。随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作出了一审判决,沈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17余万元。但王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在法院宣判前,王琼因坠楼致高位截瘫,其父王廷和为此花去数万元的医药费,王廷和不堪继续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2006年1月13日19时许,王廷和趁其妻子去教堂之机,在家中用双手将女儿掐死在病床上。

关 键 词: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 人民法院 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 兴隆台区 有期徒刑 经济负担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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