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库藏股制度之缺陷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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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春[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89-94,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库藏股制度在国外已实施多年,但对我国来说,属一项崭新的制度。目前国外立法趋势是对公司实施库藏股制度逐步放宽,我国新公司法也一改过去公司买回自己股份后必须立即注销的规定,给库藏股制度开了一条路。库藏股制度虽能满足公司稳定股价、防御并购、调度资金等多方面的需求,然有关的脱法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交叉持股及债权人权益保障是否充分等问题,都有可能时时发生。故库藏股制度的相关规范是否完善就尤为重要。我国库藏股制度应从库藏股股东权益、脱法行为的防止、违法买回股份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 键 词:库藏股 自己股份 买回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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