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兼与谢慧教授商榷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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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东飞[1] 秦红[2]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2]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133-139,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强奸罪 手段行为 性自主权 违背妇女意志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C913.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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