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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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军[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1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37-47,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CFX038)

摘  要: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关 键 词: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有效性 合法性 意思自治 法律调整方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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