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理论及新《公司法》第149条之适用疑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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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前伦[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50-54,共5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包括"利益或期待"标准、"经营范围"标准以及"公平性"标准,适用时宜综合运用。在法定条件下,应允许公司董事利用原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适用新《公司法》第149条之相关规定时应明确公司机会理论之内涵,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机会,并认可董事会亦可作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之同意机关。

关 键 词:公司机会理论 认定标准 拒绝或无能力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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