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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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上官丕亮[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后100872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77-83,共7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合宪解释与宪政建设研究"(编号20070410105);2007年度江苏省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法官眼里的宪法"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好方式。

关 键 词:宪法 人格尊严 人的尊严 法律适用 合宪解释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B84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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