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方法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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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如珍 

机构地区:[1]大理州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

出  处:《云南人大》2008年第3期14-15,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此规定,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分 类 号:D633.2[政治法律—政治学] D62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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