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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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建文[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133-148,共16页Chinese Journal of Law

摘  要:有关人民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均规定或表明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在现代国际法上,自决权是国际社会所有人民的权利,即所有主权国家的人民和所有其他领土上的人民的权利。具体说,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殖民地人民、外国占领或统治下的人民、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这四种类型。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民。国际法上的自决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民族。殖民地人民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作为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暂时的或例外的情形,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作为自决权的主体才是长期的和正常的情形。

关 键 词:人民自决权 全体人民 少数者人民 非自治领土 托管领土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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