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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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汝川[1] 黄伯青[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100875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2期39-43,共5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刑法溯及力问题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需要准确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从旧”,从旧是根本,“从轻”是补充,其立足点是坚持适用行为时法,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必须考虑刑法适用上的整体性,是整体适用而不是部分适用;“行为时法”包括行为当时已经生效的所有刑法规范的总和;应当以法定刑作为处刑轻重的衡量标准;追诉时效也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 键 词: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行为时法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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