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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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云斌[1] 

机构地区:[1]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出  处:《社会福利(实务版)》2008年第1期49-50,共2页Social Welfare

摘  要:2004年12月、2005年4月,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为依据,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

关 键 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 公益诉讼 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 流浪汉 高淳县 殡仪馆 

分 类 号:D922.1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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