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 四被告获刑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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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佳伟 

出  处:《供电行业信息》2008年第1期19-19,共1页

摘  要: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徐某等4人破坏电力设备罪及财产损害赔偿案在崇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4名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崇安检察院于2007年10月15日依法对他们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崇安检察院将4被告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受无锡供电公司委托代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崇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徐某4人分别受到刑罚,并判令4名被告人赔偿无锡供电公司经济损失。崇安检察院检察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力设备属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检察机关有义务依法挽回国家财产损失。

关 键 词:电力设备 赔偿案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财产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 人的行为 

分 类 号:TM7[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D926.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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