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立法缺失与补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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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锡生[1] 王江[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08年第6期37-40,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200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研究"(06BFX025)的研究成果

摘  要:面对国际淡水资源日益紧缺、污染事故频发以及日益兴起的"中国水威胁论"等情况,既充分、合理,又合法、有据地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显得尤其重要。以宏观的视野检视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立法,存在诸如:缺乏双边或多边区域性专项水协定;立法理念不协调;水资源污染防治立法视野狭隘等缺失。应采取健全双边或多边的区域性专项水协定体系,调整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立法理念,拓宽立法视野,兼顾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用、保育及水环境保护等措施规制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

关 键 词:国际河流 水资源 立法缺失 

分 类 号:TV213.9[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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