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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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丛淑娟[1] 康成杰[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2期125-126,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把传统侵权法中的补偿性原则应用于反垄断损害,难以对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形成足够激励,而单纯依靠公共机构实施,并不能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赋予垄断行为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诉讼权。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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