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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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明[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5级研究生

出  处:《老龄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38-42,共5页

摘  要:监护制度是民法中基本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设立了监护制度,而对我国当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却没有设立相应相应的监护制度来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法理角度来论证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然性。从而希望能够在未来的民法典起草中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 键 词:监护制度 老年人 必然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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