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关系之论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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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光军[1] 杨新红[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152-155,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为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关系,不存在如多数学者所认为的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因此,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依据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要求,交叉竞合时禁止优先适用重法诈骗罪。如此一来,将骗取财物包含在招摇撞骗罪中,也就不会出现竞合关系否定论者所担心的罪刑不均而有失公正的问题了。

关 键 词: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转化抢劫罪 

分 类 号:D924.355[政治法律—刑法学] G23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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