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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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聪聪[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出  处:《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3-36,共4页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基  金: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化重庆建设研究"(2006-FX11)阶段性成果

摘  要:讨论数字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认为数字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侵权人存在故意时,法院应责令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当侵权行为人不存在过错时,由于侵权人最有能力且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应由侵权人承担造成权利人损害的风险。

关 键 词:数字产品侵权 过错责任 风险承担 

分 类 号:DF5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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