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损害与赔偿——以“艳照门”事件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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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龙业[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15-18,共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人格叔商品化的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损害绝不限于精神痛苦,更会有经济利益的损失。这种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对此予以赔偿时,应当采取可预见性规则,并在确认隐私权主体对其隐私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关 键 词:网络隐私 侵权损害与赔偿 间接损失 过失相抵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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