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关系辨正--兼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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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志国[1] 方毓敏[2]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54-58,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秩款罪 偷税罪 对合犯 

分 类 号:DF637[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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