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消费者法律形象的审视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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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斐[1] 冯婷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2]少年先锋报社编辑部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1期286-287,共2页

摘  要:电信消费者与传统的消费者相比有其特殊性,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仍然产生了大量电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在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切实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益。从理性消费者、个体消费者、自由消费者三个传统的消费者法律形象出发,可以看到电信消费者在适用这三个法律形象时所出现的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法律应赋予电信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

关 键 词:电信消费者 理性消费者 个体消费者 自由消费者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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